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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3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2月27日勞保1字第0940072434號函修正發布「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3點,有關行政事務補助費申請期限如下:
「職業工會、漁會符合前點規定請領補助行政事務費者,申請手續如下:(一)職業工會、漁會於每月勞保費繳費期限(含寬限期間)內彙繳完畢後,於當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送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後始予核撥。(二)未按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送勞保局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如有尚未申請補助之行政事務費,最遲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每年12月31日)前一併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後始予核撥。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符合補助條件且申請手續完備之行政事務費經勞保局審查完竣後應於10日內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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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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