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外籍配偶獲准在臺居留後,在當次居留有效期限內,如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致婚姻關係終止者之勞保加保事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11日勞保2字第0940071500號函:「查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外國籍員工於加保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又依92年5月13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因此,外國人與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又查外籍配偶離婚者,其外僑居留證並非當然失效,須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始失效。因此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雖與我國國民離婚,然其因結婚而取得之居留證未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而失其效力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考量,其仍可適用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此外,外籍配偶離婚後如以其他名義獲准居留者,則無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所以,國人之外籍配偶獲准在臺居留後,嗣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致婚姻關係終止,而其因結婚而取得之居留證未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而失其效力者,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時,除應填具加保申報表外,應檢附已註記與本國人結婚之在臺居留證影本,以備審核其身分。
上一則承保異動表歸檔委外作業,每月件數約15萬件 下一則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
最後更新日期:2006-01-24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