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2年6月12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前持土地所有權狀參加農保者,得否於申請給付時仍以土地所有權狀代替土地登記謄本辦理乙案
依據內政部95年3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50023015號函釋略以,查農保於民國78年正式開辦,而民國75年台灣地區已登記土地業已全面辦竣使用編定,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管制之,已不再使用「地目」作為土地使用管制或認定農業用地之依據,故92年6月12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修正前依當時法令規定持土地所有權狀參加農保者,倘該持以加保之土地仍依法供農業用途使用,自不致因改為以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編定後,而成為非農業用地。
復查「審查辦法」修正後,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對老年農民之權益已獲致相當程度之保障。設若放寬「審查辦法」修正前持土地所有權狀參加農保者,於請領給付時均得持加保時之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似將造成加保農地認定上之困難,衍生不符資格者亦得以繼續加保並得領取給付等相關問題。據此,應毋須再行放寬。土地所有權狀僅登載地目,並未登載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對於加保農地之認定有欠周延,故仍應參酌本部91年5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1063401號函示意旨,而以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作為其持以加保之土地(包含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是否為農業用地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