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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農保現金給付時,仍應檢具被保險人有關投保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內政部95年3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50040822號令修正發布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時得選擇以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惟依內政部91年4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10011503號函示規定,農會為被保險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應提醒被保險人依規定檢具戶籍謄本、加保農地地籍謄本等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文件,以利被保險人資格之確認。

二、是以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農保保險給付,除應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39、61、66條規定檢附各該給付應備書件外,仍應請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投保資格證明文件,以憑認定被保險人農保資格。

三、上項條例之規定可逕至本局全球資訊網(路徑如下:農保業務\農保簡介\法令規章\一般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查詢。
上一則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表 下一則本局最新統計資料已公布上網(95年2月)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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