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就業保險。又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18日勞保1字第0950002559號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貴單位如有僱用60歲以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1、如係於95年1月18日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且目前仍加保生效中之被保險人,本局即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示之當日即95年1月18日起納入適用就業保險,並自是日起補收其就業保險保險費。
2、如係有95年1月18日後始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且迄仍加保生效中者,本局則自其參加勞工保險之當日起納入適用就業保險,並自是日起補收就業保險保險費。
貴單位如有此類人員應納入適用就業保險,本局於95年3月份之保險費內補收其就業保險保險費,請參閱繳款單所列異動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