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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針對低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者,按所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自5月1日起逕行調整提高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對工資之定義,均明定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辦理,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退之月提繳工資及勞保之月投保薪資內涵係為一致。
     本局為使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發生事故時,均能按照加保年資及平均投保薪資獲得迅速合理的現金給付,以保障其經濟安全,維護應有之權益,已就被保險人95年3月份之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與勞退月提繳工資進行比對勾稽,凡偏低申報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者,均予按所報勞退月提繳工資自95年5月1日起逕予調整提高。投保單位於接獲本局逕行調整通知後,如對調整提高之投保薪資金額有異議,得於文到30日內儘速檢具9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94年1至12月暨95年1至3月之薪資印領清冊(分列本薪及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影本,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寄送本局,本局將重新審慎核算被保險人應申報之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等級。
     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分別處以2倍、4倍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被保險人因此致權益受損有具體事實,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故請投保單位務必覈實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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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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