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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加給」是否應列入投保薪資計算依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有關「地域加給」是否列入工資範圍,應依該會94年9月12日勞動2字第0940051013號書函:「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該條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性質而定,同法第21條規定略以,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倘雇主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得不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所詢地域津貼是否屬於工資應依其發給之性質、目的、方式,依個案事實認定。」
    投保單位如尚對「地域加給」或其他給付項目是否應列入工資計算之認定有疑義,請逕洽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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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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