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已增列第23級43,900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勞保局提醒尚未申報應調整提高投保薪資的投保單位,儘速覈實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送勞保局辦理,以使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迅速獲得應有的現金給付金額,保障其應有的權益。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均應按勞工之月薪資(工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填報,此係強制規定,非事業主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勞保局得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
勞保局說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已增列第23級43,900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截至95年7月投保單位自行申報調整人數約有96萬人,勞保局提醒尚未申報調整的投保單位,儘速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送勞保局覈實申報調整提高,以使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迅速獲得應有的現金給付金額,保障應有的權益,並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
勞保局再次呼籲各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以免因違反規定受到罰鍰處分及負賠償責任,並請所有被保險人為確保自身應有權益,共同督促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