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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如可經由人工受孕方式受孕,未達喪失生殖能力致不能生育之情形,不得依該標準表第51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18日勞保3字第0950040247號函示規定:「查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障害附註五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係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之限制者,如:(四)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者。因此,本案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如可經由人工受孕方式受孕,未達喪失生殖能力致不能生育之情形者,則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依該標準表第51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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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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