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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標售奉准報廢之財產投標須知

勞工保險局標售奉准報廢之財產投標須知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及標售底價詳如附表。
二、比價日期及地點:95年10月19 日下午2時於本局11樓會議〈開標〉室。
三、得標人之得標所繳納金額及履約保證金〈得標應繳納價款10%),應以下列票據或現金至本局11樓總務科出納處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採現狀標售,欲參加比價者應於95年10月 18 日下午5時30分前向本局秘書室總務科張先生洽詢及辦理登記(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11樓,電話:02-23961266轉2708),並於比價前到達本局,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比價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逾時到達及投標人資格不符,均以資格不合格論,不得參加比價。
五、比價及決標:
(一)資格合格者當場辦理書面報價,經比價結果,報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
(二)報價最高且有2家以上同價並高於底價時,重新比加價,以價格最高者得標,比加價以3次為限,價格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三)報價均低於底價時,由報價最高者優先加價1次,加價後仍低於底價時,由現場參與比價者,重新比加價,比加價以3次為限,比加價後仍低於底價時,作廢標處理。
六、得標金繳納:
(一)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得標金,應於 95年10月26 日(比價之次日起七日內)以前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比價,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比價日數順延之。
(二)得標人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提清所有貨物後無息退還。
七、得標人應於契約簽約日起30日內,將標的物予以全數提清,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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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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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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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則本局提供之保費清單及名冊將隱藏被保險人身分證號欄位後4碼資料 下一則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21條規定,雇主需將每個月為勞工所提繳的退休金金額,以書面通知勞工
最後更新日期:200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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