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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核釋有關「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26日勞保2字第0950114071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本解釋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上一則95年10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4件, 墊償人數184人,墊償金額601萬1,294元。 下一則郵件收受處理、簡復書函發文及公文繕印委外作業共48人
最後更新日期:20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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