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後有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情事,其農保資格應如何認定?

一、 依據內政部95年12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50195322號函示規定略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者,應改以「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應主動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保險人亦得通知被保險人申請加保,經投保單位依「當次戶籍遷入時之法令審查通過」且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之日」開始;如投保單位審查不通過,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停止。
二、 被保險人在尚未向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三、 內政部93年1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300657171號函釋,自該函釋函頒之日起停止適用。
上一則印製「勞保權益各項宣導資料」 下一則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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