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目前為43,900元),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等級。
經本局清查被保險人異動資料,凡單位負責人投保薪資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等級金額者,均依前開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逕行予以調整,保險費自是日起按調整後之金額計收。
投保單位於表列負責人投保薪資逕行調整生效前,已申報其退保者,本局將就該逕行調整予以刪除。又投保單位已自行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且調整後之金額較本局逕行調整為高者,本局將以投保單位申報之金額為準,均不另通知。投保單位如有疑義,可於收到本局逕行調整通知函時來電(02)23961266,並依通知函上所載承辦單位分機(共4碼)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