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補助方式

  1. 一、依照「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被保險人符合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條件者,勞保局將按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期間之末日所在月份,補助被保險人及其離職退保當時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應自付部分之健保費(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符合補助資格者,勞保局將主動傳送補助資料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由該署檢據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該項補助被保險人毋須另外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另被保險人失業期間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投保,至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手續,請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洽詢。
 
  1.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健保費收繳作業,會將相關補助資料轉知受補助者所屬投保單位查對,依法免代為扣收健保費。失業被保險人如因故放棄健保費補助,可於補助月份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0-06-09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