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民持以申請加保或申請給付之農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時,應如何認定其持分面積案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6日農輔字第0960104471號函釋略以,依該會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須持有符合一定面積農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有關以公同共有土地申請參加農保者,應辦妥農地面積所有權之證明等,以明確其實際經營之農地及面積,以利審查。準此,農民應依法取得農地使用證明文件,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符合上開辦法各款參加農保資格條件規定者,始得申請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