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等級。又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係自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上限增加第23級43,900元。 所以,單位負責人所得已達43,900元,惟目前未以43,900元申報者,應儘速自行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如果所得未達43,900元,但所屬員工之最高投保薪資等級已達43,900元者,亦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調整,其調整均自申報之次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