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外國籍被保險人取得本國籍身分證時,應即填具變更書申報變更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本局)憑辦。
    另依照規定,勞工保險的適用對象含本國籍及外國籍員工,但就業保險法的適用對象僅含本國籍受僱員工,外國籍員工並不適用。故投保單位如有僱用之外國籍員工取得本國籍身分證時,為保障員工權益,應即依上開規定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申報其身分變更,本局將自申報日起將其納入適用就業保險對象,並計收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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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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