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後因傷病致無法實際從事農作,應如何認定其農保資格?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後因傷害或疾病無法從事農作,其農保資格認定原則經本局函報內政部,業奉該部以96年5月21日台內社字第0960075028號函同意予以備查在案,相關作業原則如下:
(一)會員部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2月11日農輔字第0920051511號函示略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係屬農會理事會之職權。故農會會員資格縱有爭議,在未經農會理事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出會前,勞保局不得依農保條例第19條規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是以農會會員未經農會理事會審查出會前仍具會員身分,應繼續加保及享有保險給付權益。」是農會會員縱經本局查明其於參加農保後已因傷病而無法實際從事農作,倘未經農會理事會審查出會,本局即得承認其農保資格。
(二)非會員部分:非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當時可從事農作,而於加保有效期間,倘因傷害或疾病導致未能從事農業工作者,則不認定其喪失農保加保資格,可免辦理退保;但如雇農因傷病致雇主與其終止僱用關係,則不具加保資格,應辦理農保退保。因非會員加保並非僅須具備「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之資格條件,故渠等仍應具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項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所規範之其他加保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