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勞保被保險人,需符合勞保殘廢給付規定,始得請領殘廢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係依勞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非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作為認定成殘之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勞保被保險人,於請領勞保殘廢給付時,仍應依勞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請領勞保殘廢給付相關規定如下:

一、請領資格及請領期限:
勞保被保險人如罹患普通或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指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後,或領取傷病給付期滿,或普通傷病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於診斷實際殘廢之日起2年內申請勞保殘廢給付。

二、請領應備書件:
(一)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二)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請逕向勞保局北、中、南三區管理中心或各地辦事處或撥02-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索取。)
(三)經X光片檢查者,附X光照片。

上一則勞工保險基金管理與運用現況 下一則投保單位應為所僱用員工申報加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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