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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停(歇)業、解散、破產宣告之投保單位,仍請依規定於員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避免續計保費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係在職保險。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就業保險法第6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送本局辦理退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本局或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憑)24時停止,保險費計收至退保當日止。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於員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除將造成保險費繼續計收,亦違反上述勞工保險相關規定。又投保單位收到保險費繳款單後如未於寬限期限內繳納保險費,本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及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加徵滯納金15日後仍未繳納者,本局將依法訴追並暫行拒絕各項保險給付。
    投保單位如有歇業、停業、解散、破產宣告等情事,已無營業事實,亦應依前開規定於員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以免本局繼續計收保險費或因逾期繳納保險費加徵滯納金而加重負擔,並保障員工領取保險給付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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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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