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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民持以申請加保或申請給付之農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時,應如何認定其持分面積案.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8月6日農輔字第0960138692號函釋略以:「有關本會96年2月6日農輔字第00960104471號函釋,對於農保被保險人持以申請加保之農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時,應依法取得農地使用證明文件,以明確其實際經營之農地及面積,俾利審查。由於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因此,可依民法有關共有物分割或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有關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規定,即農民雖有所有權,惟農地面積不明確時,倘其持有與全體公同共有人訂有同意使用證明書,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得視為依法取得農地使用證明文件。」
上一則96年9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2件, 墊償人數639人,墊償金額7,974萬8,236元。 下一則本局租用磁碟陣列(Disk Array)530GB設備乙式
最後更新日期: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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