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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加徵說明

  1. 一、滯納金加徵規定:
    1. 雇主(委任單位)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含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為止。
    2. 加徵之滯納金,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2. 二、滯納金計算方式:
    滯納金金額=雇主應繳退休金金額(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  × 實際滯納日數 × 3%,計算至應繳退休金之1倍金額為止。
    備註:滯納金將依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分別計算,並繕製限期繳納通知及滯納金繳款單,通知雇主(委任單位)。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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