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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1項所稱早產等認定標準。

  1. 按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至分娩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37週以上。
  2. 另妊娠20週以上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其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分別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及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
  3. 勞動部103年9月22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3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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