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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技工、工友之加班費應列入勞保投保薪資計算

    有關政府機關技工、工友之加班費是否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之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故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之工資為同一定義,經事實認定後之工資總額均相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因此,政府機關技工、工友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又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至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又為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水準,員工之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投保單位亦得隨時申報調整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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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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