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區域調整致原組織區域之農保被保險人隸屬不同農會時資格如何處理案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1月21日農輔字第0960163824號函桃園縣政府函釋略以:有關農會會員因行政區域調整致會員隸屬不同農會一節,倘該農會會員符合「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新戶籍所轄農會為會員,並由該農會(投保單位)主動向保險人申報,繼續參加農保。另對於中華民國77年11月15日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現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推廣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不受第2條規定之限制,仍為會員一節,應係指該等現有會員,如為自耕農會員仍以自有農地實際從事農業,其自有農地面積不受現行規定0.1公頃規模之限制,或如佃農會員現仍以租賃農地面積不受現行規定0.2公頃規模之限制之情形,應由農會確實依前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會籍清查工作。
有關以非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之農民,因行政區域調整至他鄉鎮,其是否受需同戶滿1年及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之限制一節,倘該非農會會員被保險人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者,得申請經新戶籍所轄農會(新投保單位)審查通過後向保險人申報,繼續參加農保,至於依來函所述,僅行政區域調整,原符合加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經營農業之條件無變動及全戶籍配合調整,應無所詢年限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