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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門縣政府建議放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要點」第4點有關續保期間規定案

依據內政部97年2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70028137號函釋略以,按農保被保險人應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要件,農地如經徵收且亦無其他承租農地之事實,自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可能,依法應取消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惟鑑於部分農保被保險人農地經徵收係配合政府公共政策,始由  貴局訂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要點」報送本部備查,其間並經多次修正,針對農地被徵收者及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尚未徵收者,均已放寬其得繼續參加農保3年;另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則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
上開續保期間如再延長,恐與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是以金門縣政府之建議,宜留供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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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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