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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新函示得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對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4月2日勞保3字第0970140123號函:「一、查本會87年3月31日台87勞保3字第012789號函,業經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停止適用在案。二、有關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或年逾60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者,投保單位得依本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並自97年1月10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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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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