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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單寄發

  1. 一、依照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保險費由本局按雙月計算(即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月底前寄發繳款單,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國民年金於97年10月1日開辦,本局於97年12月底首次寄發繳款單,計收97年10月份及11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應於98年1月底前繳納;97年12月份及98年1月份的保險費,則是在98年2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98年3月底前繳納。之後本局定期於每個雙月的月底寄發前2個月的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須於單月的月底前繳納。
  2. 二、因前述計算保險費時程有跨年計費情形,國民年金法修正,增列條文明定100年1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於101年1月份單獨寄發繳款單,不受「按雙月計算保險費」的限制,繳納期限則為101年3月底。而自101年起,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隨之調整為於每個單月的月底寄發前2個月的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須於雙月的月底前繳納。例如:112年1月份及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本局於112年3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112年4月底前繳納。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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