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以每2個月為1期計算,由本局在次月底寄發繳款單,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繳納。自101年起,本局是在每個單月的月底寄發前2個月的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須於雙月的月底前繳納。例如:112年1月份及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本局於112年3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112年4月底前繳納;112年3月份及4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本局於112年5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112年6月底前繳納,……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