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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老王依農保條例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死亡,老王的身心障礙給付應由繼承人依民法規定承領,但受領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因某些原因無法共同委任或具領時,老王的身心障礙給付要如何核發?

  1. 受領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當中,因為失蹤、失去聯繫、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或是有其他原因沒有具名,因為有事實上的困難造成無法共同委任或具領時,可以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由主張受領的繼承人出具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具領,並同時切結如果有其他未領取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出面主張受領權時,必須要負責把所領的身心障礙給付,分給出面主張有受領權的那一個人應得的部分。
  2. 至於受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的繼承人沒有前面所說的情形,但如果有紛爭不願切結共同委任或具領時,因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51條規定,在那一筆身心障礙給付還沒有經法院裁判分割或繼承人協議分割前,仍然是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自然應該由各繼承人共同委任或具領,不應由勞保局介入均分;因此,如果受領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當中,因某些原因有不願意切結委任或具領時,勞保局會通知各繼承人請他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或由各繼承人協議分割,如果在勞保局所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完成上述程序的話,勞保局會依農保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以不補具應繳證件不予保險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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