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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逾期未繳農保保費除了需負擔滯納金之外還會有什麼影響嗎?滯納金又是怎樣計算?

  1. 農保被保險人超過寬限期限仍未繳納農保保費,投保農會就會向本局申報欠費,被保險人在欠費期間內請領保險給付依法會被拒絕給付,需要繳清保費及滯納金後才能領取保險給付。
  2. 滯納金計算方式為:
    滯納金=實際欠費金額×滯納日數×0.2%≦實欠金額1倍。
    滯納日數是以每月實際天數為計算基準,例如2月平年為28日、閏年為29日、3月為31日、4月為30日依此類推,從寬限期滿日的次日起算至繳清之前1日止,每超過1日加徵其欠費金額之0.2%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欠費金額1倍。
    實例說明:
    ①99年2期農保保費468元,寬限期滿日為99年12月30日,於100年7月21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99年12月31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00年7月20日
    滯納日數:1日(12月)+31日(1月)+28日(2月)+31日(3月)+30日(4月)+ 31日(5月)+30日(6月)+20日(7月)=202日
    468元×202日×0.2%=189.07元<468元
    ∴滯納金為189元(四捨五入)

    ②98年1期農保保險費468元,寬限期滿日為98年6月30日,於99年12月11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98年7月1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99年12月10日
    滯納日數:31日(7月)+31日(8月)+30日(9月)+31日(10月)+30日(11月)+ 31日(12月)+31日(1月)+28日(2月)+31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30日(6月)+31日(7月)+31日(8月)+30日(9月)+31日(10月)+30日(11)+10日(12月)=528日
    468元×528日×0.2%=494.20元>468元
    ∴滯納金為468元
     
最後更新日期: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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