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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台中市辦事處室內裝修工程標案投標須知

勞工保險局台中市辦事處室內裝修工程標案投標須知

一、案號:0971160010840
二、標案名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台中市辦事處室內裝修工程。
三、本案屬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十分之ㄧ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四、本案依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五、預算金額:本案預算金額為新台幣89萬3,675元整。
六、投標文件有效期間: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
七、施工範圍及方式:詳工程分項報價單、圖說及施工說明書。
八、施工地點:台中市民權路131號1~6樓。
九、現場勘查:請向本局台中市辦事處歐志聰先生(電話:04-22207217或04-22216712)登記領勘。
十、履約期限: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前完工。
十一、比價地點:本局台中市辦事處4樓會議室(住址:台中市民權路131號)。
十二、付款方式:本案無預付款,全部工程完工經本局正式驗收合格後,憑得標承作廠商出具之統一發票一次付清。
十三、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經營與本案相關業務廠商並持有下列證件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之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室內裝修業證書(施工)以上(含土木包工業、營造業),並附勞保證明。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四、領取招標文件日期及地點:
(一)請於97年10月13日起至10月20日止,於辦公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30分,向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11樓總務科或本局台中市辦事處(住址:台中市民權路131號)領取招標文件或附貼足郵資之A4以上回郵信封索取(請註明案號或案名),亦可上網領取(網址: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二)投標廠商應詳細閱讀投標須知及本局所附相關資料,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本局總務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3126)楊先生或本局委託設計監造單位頂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簡先生(電話:04-22067179)查詢。
十五、投標規定:
(一)投標廠商應於97年10月20日下午5時30分前,將下列文件密封,並於信封上書明案件名稱、投標廠商、負責人、統一編號、聯絡人及電話、傳真號碼,由專人於上述時間內送達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經辦人,或郵寄至「台北郵政第5-177號信箱」。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送達時間,逾期本局不予受理。
1.報價單(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2.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納稅證明(影本)。
4.室內裝修業證書(施工)以上(含土木包工業、營造業),並附勞保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格式填妥,並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二)電子投標規定:
1.本案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不得含有電腦病毒並能正常開啟而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
2.若遇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請投標廠商以本須知規定之其它方式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惟投標廠商仍須於本案截止投標期限前完成投標。
(三)本案收受廠商書面報價等資料,審查符合規定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
(四)本局將另行通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進行比減價格之時間,如未依通知時間及地點出席,則視為棄權。廠商出席比價會議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或授權書。
(五)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廠商超過六家以上,本局則通知報價較低之六家廠商參與比價。
(六)本案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六、決標事項:
(一)投標廠商請依本局通知時間及地點參加比價,如未攜帶公司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或授權書者,視同放棄比價權利。
(二)比價時以投標總價(含所有稅捐)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得標。如各投標廠商所報標價均超過底價時,當場由最低標之廠商減價一次;如仍超過底價時,由現場各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以3次為限。
(三)比價結果,如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兩家以上相同時,依下列情形分別辦理:
1.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由該等標價相同之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若標價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2.比減價格次數已達3次者,則逕行抽籤決定之。
(四)比價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十七、簽約:得標廠商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本局通知時將各項證件正本送至本局查驗,如影印本與正本不符,查係偽造或變造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者,取消其得標資格。
(二)得標廠商應於本局通知之日起5日內,辦理簽約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者,取消其得標資格。
十八、保證事項:
(一)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廠商名義於訂約前按決標總價百分之十繳交(押標金得轉作履約保證金,但不足之數須補足)。是項履約保證金於工程完成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以銀行定期存單繳交者,其按月應領之利息,本局同意由存款廠商領取)。
(二)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1年,得標承作廠商應出具保固切結書,並於領取履約保證金時,按契約決算總價5%繳交保固保證金,是項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無待處理之事項後無息退還得標承作廠商。
(三)得標廠商如係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予以減收25%。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亦同。
(四)得標廠商如係參選公共工程金質獎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予以減收25%。繳納後方為入圍廠商者亦同。
(五)廠商參選公共工程金質獎後及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日起,不再適用前二項規定,原予減收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差額,應自本局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補足。
1.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
2.施工單位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複查為丙等者。
3.違反「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五目第五小目或第七小目規定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賠事件者。
(六)履約、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須註明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十九、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二)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二十、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
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二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實及理由將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投標廠商: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二十二、其他事項:
(一)截止投標前本局對本標案有關事項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之。
(二)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三)投標廠商提出之證明文件、印章等,若有違法情事或因此造成糾葛,以致影響本局之權益,本局因而所受損失將依法訴追之。
(四)廠商對本標案之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
,以書面向本局承辦單位(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電話:02-33936993)請求釋疑。
本局將於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廠商對本標案之招標文件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承辦單位(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電話:02-33936993)提出。
(六)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單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87897523。
(七)本採購案如有不法情事,受理檢舉單位如下: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291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受理檢舉窗口:專線電話:(02)85902921,傳真:(02)85902895,電子信箱:clapcu@mail.cla.gov.tw,地址:103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3.本局「台北郵政5-166號檢舉專用信箱」或打檢舉專線(02)23410720。
(八)本案之採購稽核小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電話:(02)85902921,傳真:(02)85902895,電子信箱:clapcu@mail.cla.gov.tw
(九)本須知(含附件)為契約附件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

最後更新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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