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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減免作業

  1.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及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會定期辦理資格認定清查。
  2. 二、前項被保險人如戶籍遷徙至不同縣市時,應至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為身心障礙者,則為辦理異動註記),否則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補助。又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7條在111年12月增修,被保險人如在同一月間因戶籍遷徙登記至不同縣市致喪失補助資格時,當月保險費補助由當月遷徙前最後具補助資格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3.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按月將符合保險費補助者之名冊資料送本局,經比對屬納保對象者,本局即主動辦理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辦理任何手續。
  4. 四、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提出申請之當月開始補助。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保險費;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5. 註: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最後更新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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