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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核付

  1.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從申請人符合條件(也就是年滿65歲)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老年年金,一直到申請人死亡當月為止。
  2. 當月應發給的老年年金,本局會在次月底前( 最後一個工作日 )匯到申請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例如112年1月滿65 歲的被保險人,在當月份(1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則1月份應發給的年金給付,本局會在2月底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3.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的請求權,從符合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前述2.的例子來看,申請人112年1月就滿65歲,如果他在112年8月始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會在9月底一次發給他1月份到8月份共8個月應領取的老年年金;但是他如果延到118年,也就是71歲才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則本局只能補發最近5年,也就是67歲到71歲間可以請領的老年年金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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