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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核付

  1. 本局收到金融帳戶通知書後,如經審查領取人符合老年年金給付領取條件而且領取資料都完備,會從領取人符合條件(也就是年滿65歲)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老年年金,一直到領取人死亡當月為止。
  2. 當月應發給的老年年金,本局會在次月底前( 最後一個工作日 )匯到領取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例如112年1月滿65 歲的被保險人,在當月份(1月)辦理老年年金給付,則1月份應發給的年金給付,本局會在2月底前匯入領取人帳戶。
  3.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的請求權,從符合領取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前述2.的例子來看,申請人112年1月就滿65歲,如果他在112年8月始辦理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會在9月底一次發給他1月份到8月份共8個月應領取的老年年金;但是他如果延到118年,也就是71歲才辦理老年年金給付,則本局只能補發最近5年,也就是67歲到71歲間可以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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