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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2. 國民年金開辦後原本已經在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000元的人,於國民年金開辦後,由本局改以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名義繼續發放,按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另國民年金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54條之1,每4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自113年1月起給付金額調整為4,049元。
  3.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放寬領取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的人,如果沒有辦理政府優惠存款,可以從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累計3,000元,累計到達原已領取的退伍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領取總額,就可以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符合上述放寬條件,如果在修法前未曾向本局提出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在修法前曾經向本局提出申請者,則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4. 另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2項第3款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放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可以依土地公告現值全部扣除。申請人申復時應書面主張其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該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土地,請另外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寄送本局審查。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者,本局會在申請的次月底將給付款項匯入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5.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時仍未滿65歲的人,已經不再適用敬老津貼,亦不能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如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年滿65歲時,可以向本局申請老年年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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