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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1. 一、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得請領「原住民給付」,自113年1月起每人每月4,049元 。從申請且符合條件的當月起開始按月發給至年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
    1. (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不在此限。
    2.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 (三)、正在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 (四)、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五)、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6.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7.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二、前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 (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3.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3. 三、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原住民給付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原住民給付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4. 四、請領原住民給付必須年滿55歲之年齡限制,未來會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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