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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原住民給付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原住民給付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2. 國民年金開辦前原本已經在領「原住民敬老津貼」3,000元的人,於國民年金開辦後,由本局改以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名義繼續發放,按月發給原住民給付3,000元。另國民年金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54條之1,每4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自113年1月起給付金額調整為4,049元。
  3. 國民年金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放寬如果是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的人,每月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就可以領取原住民給付。
  4. 另國民年金法第53條第1項第4款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可以依土地公告現值全部扣除。申請人申復時應書面主張其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該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土地,請另外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寄送本局審查。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者,本局會在申請的次月底將給付款項匯入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5. 原住民給付只能從年滿55歲開始領到年滿65歲的前1個月為止,在這段期間如果符合國民年金的加保資格,還是要依規定繳納保險費,累積國保的保險年資。年滿65歲的原住民,必須以往曾有參加國保的年資才能領取老年年金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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