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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額

  1. 一、計算標準:
    1. (一)、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二)、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5,437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5,437元至死亡為止(自113年1月起基本保障金額由5,065元調整為5,437元):
      1. 有欠繳保險費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2. 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3. (三)、如果在發生保險事故(即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之日)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本局以書面限期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發給。至於第4個月起,如果仍符合請領規定,沒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也沒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等情形,即可發給基本保障5,437元。
    4. (四)、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2. 二、保險年資之計算:保險年資計算至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當月為止。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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