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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核付

  1. 一、核發年金給付流程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需要辦理工作能力評估者,要等到「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也送到本局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完備,會從申請人申請手續完備、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並在次月底前匯到被保險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一直到被保險人恢復工作能力、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死亡當月或改領老年年金給付為止。例如112年1月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人,如經審查書件完備符合資格,本局會在2月底匯入被保險人帳戶。112年5月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的人,如經審查於112年7月始書件完備符合資格,本局會在次月(即112年8月)底將112年7月之給付匯入被保險人帳戶。
  2. 二、繼續參加國保累積年資
    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期間,仍然符合國保的加保資格,還是要繼續參加國保,只是保險費已由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不需要再負擔保險費。如果在年滿65歲時選擇改領老年年金給付,則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前的保險年資,可以合併領取年金後繼續加保的保險年資一起計算。
  3. 三、重新鑑定身心障礙
    1. (一)、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人,必須在身心障礙證明上所載重新鑑定日期到期之前,再到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程度,如未依規定重新鑑定,年金給付會暫停發給。
    2. (二)、在領取年金給付期間辦理重新鑑定後,如果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則此次重新鑑定後無須評估工作能力。如果重新鑑定前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之障礙類別及等級,而重新鑑定後,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且非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亦非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類別,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二)領域七之阻礙程度為有阻礙。(三)領域八之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者,則需要另外帶「身心障礙證明」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到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完成評估手續後,醫院會將「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正本寄送到勞保局。
  4. 四、障礙程度減輕或恢復工作能力
    1. (一)、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程度如果已經減輕到中度或者輕度時,會從變更身心障礙程度的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 (二)、被保險人如果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勞保、勞工職災保險、公教保、軍保、農保、農民職災保險或就業保險時,本局會從被保險人再加保時之次月底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日後無工作能力時,應再行檢具申請書件重新提出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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