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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1. 一、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一)、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 (二)、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三)、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 二、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 (一)、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二)、父母。(第2順位)
    3. (三)、祖父母。(第3順位)
    4. (四)、孫子女。 (第4順位)
    5. (五)、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 三、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4. 四、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一)、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3.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詳第六項)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者。
      4. 無謀生能力。
    2. (二)、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 未成年。(詳第六項)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3. (三)、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4. (四)、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 未成年。(詳第六項)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5. (五)、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 未成年。(詳第六項)
      2. 無謀生能力。
      3.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5. 五、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 (一)、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 (二)、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3. (三)、「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
      1.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2.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四)、子女或孫子女在學,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6. 六、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1.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1. 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2.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7. 七、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109年5月(含)以前,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8. 八、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9. 九、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10. 十、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1. 十一、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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