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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額

  1. 一、給付標準:
    依被保險人死亡時點,而有不同給付計算標準
    1.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發給。
    2. (二)、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
    3. (三)、年滿65歲但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發給。
  2. 二、基本保障金額:
    如果依上列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3,772元,則按3,772元發給(自109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628元調整為3,772元)。
  3. 三、按遺屬人數加發年金:
    1. (一)、同一順位符合資格的遺屬有2個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 %,最多計至 50 %。
    2. (二)、計算時,是先依上述「一、給付標準」所列計算標準核算1個人每個月可以領取的金額,再按符合規定的遺屬人數加計25%(或50%),然後按領取人數平均分配,或一筆匯入受益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4. 四、案例說明:
    假設被保險人於109年1月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投保年資有7年:
    1. (一)、遺有配偶1人時
      每月遺屬年金為3,772元(依「18,282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664元,金額不足3,772元,發給保障金額3,772元)。
    2. (二)、遺有配偶及子女共2人時
      每月遺屬年金為4,715元(依「18,282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664元,金額不足3,772元,按保障金額3,772元加計25%,即為4,715元)。
    3. (三)、遺有配偶及子女共3人(或3人以上)時
      每月遺屬年金為5,658元(依「18,282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664元,金額不足3,772元,按保障金額3,772元加計50%,即為5,658元)
  5. 五、注意事項:
    1. (一)、前述遺屬人數之計算,以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並已提出請領之受益人為準。
    2. (二)、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3.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給付,故於計算當序遺屬人數時,不列入計算。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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