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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1. 一、下載列印「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第 1 頁填妥被保險人的各項資料、受領遺屬年金人數,以及匯入帳戶方式 ( 只能選擇 1 種勾選 ) :
    1. (一)、如由 1 人代表請領,請填妥代表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2. (二)、如要將年金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則請分別填妥各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填寫,選擇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3. (三)、另外在第1頁最底部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如果年金要平均匯入各申請人的帳戶,則請依序浮貼各申請人的存簿封面影本。此時應注意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2. 二、申請書的第 2 頁填妥每位要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人各項資料。例如被保險人身後遺有配偶及3名子女,長子已年滿26歲,僅配偶及其他2名子女符合條件要請領遺屬年金,則應分別詳填配偶及2名子女的個人資料,不符合請領規定之遺屬資料不要填入。最後,所有的申請人都要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要另外再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 三、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一)、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 (二)、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果是配偶,還要有記載結婚日期;申請人如果是養子女,要有記載收養及登記日期。申請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則必須同時提出各別的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3. (三)、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除了申請書上要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外,還要檢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四、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1. (一)、子女或孫子女成年(詳第五項)、 25 歲以下,以「在學」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亦可檢附已蓋妥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而且每年 9 月辦妥註冊程序後要再重新檢附在學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確實仍在學且符合請領條件,年金就會繼續發給到次年 8 月底止。
      【註:若係就讀於國內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或大專院校(不含軍事學校),且已在申請書上填寫學校名稱者,即可免檢附在學證明資料,由勞保局透過教育部建置的「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查驗平台」或「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學籍資料電子查驗服務機制」直接比對在學情形。】
    2. (二)、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3. (三)、申請人以「無謀生能力」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 (四)、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
      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提出薪資證明,則由勞保局直接比對勞保、災保、公教保、軍保、農保、就業保險或自願職災保險資料,以月投保薪資核算)。
    5.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 五、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1.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1. 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2.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6. 六、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以審查是否仍符合年金的請領資格。如所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必須經過驗證或複驗手續;原件如為外文,還應包含中譯本,且中譯本也應經過驗證、複驗或公證手續。
  7. 七、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8.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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