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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為其所僱本國籍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均為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並按月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總額6%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提醒在多家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工作的本國籍勞工,應要求各任職的事業單位均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以維護個人權益。勞保局也提醒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不得以所僱本國籍勞工同時任職其他事業單位已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而不為其申報提繳,規避提繳退休金責任。又僱用勞工未滿5人事業單位,雖非為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仍應依規定為本國籍勞工申報參加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再次呼籲各事業單位應依規定為所僱適用勞退新制勞工辦理申報退休金提繳,以免受到罰鍰處分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請勞工朋友共同監督事業單位應確實申報勞退提繳,以維護個人的退休金權益。

 

上一則98年度勞保紓困貸款於97年12月15日正式開辦受理 下一則領滿失業給付6個月,並不影響其未來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民眾勿輕信網路流傳錯誤訊息而影響自身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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