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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應治療多久方能開具失能診斷書(治療多久才可以申請失能給付)?

應於治療後症狀固定,診斷為永久失能時開具。(詳如下表)

失能系列種類 合理治療期間
精神失能 須治療2年以上且經診斷為永久失能。
神經失能 須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1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眼失能 須治療後症狀固定且經診斷為永久失能(白內障須經手術治療後,方可診斷,無法手術者附醫師證明)。
耳失能 須治療後症狀固定且經診斷為永久失能。
鼻失能 須治療後症狀固定且經診斷為永久失能。
口失能(含咀嚼呑嚥、言語機能、牙齒)
  1. 咀嚼、呑嚥或言語機能失能者,須經最後1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未經手術而以放射或化學治療者,於放射或化學治療終止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但全喉切除所致之言語機能失能者於行全喉切除術出院之日即可認定。
  2. 牙齒缺損者,須治療後症狀固定且經診斷為永久失能。
胸腹部臟器失能
  1. 機能性失能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未經手術而以放射或化學治療者,於放射或化學治療終止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但肝病除申請第12等級者外,需經住院治療且已觀察滿6個月以上,始得以診斷失能最近1次之評估報告進行判定。
  2. 器質性失能(例如:胰臟、胃、脾臟…等有明訂項目者)或器官移植(例如: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於器官切除或移植出院之日即可認定。
  3. 慢性腎衰竭長期透析治療之患者,應於診斷慢性腎衰竭初次接受透析治療(洗腎)之日診斷認定。
軀幹(含脊柱畸型或運動失能)
  1. 脊柱失能者須經治療1年以上,始得認定,如經多次手術治療者,須最後1次手術後1年以上,始可認定(拔釘除外)。
  2. 因惡性腫瘤所致,經醫師診斷已無好轉可能,無法期待其治療效果者,得治療6個月以上認定。
頭、臉、頸部缺損 須經治療1年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1年以上始得認定。
皮膚失能 應於最後1次外科手術後1年以上始得認定;如未經手術者,須經治療1年以上,始得認定。

上肢(含手指)、
下肢(含足趾)缺損失能

須治療後症狀固定且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住院手術切除者,於出院時即可認定)。
上肢、下肢機能失能 須經治療1年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1年,始得認定(拔釘除外)。
手指、足趾機能失能 須治療後症狀固定且經診斷為永久失能。

註:各失能治療期間雖已逾6個月、1年或2年,惟如症狀尚未固定,應暫不得申請失能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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