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各工商業團體應自98年1月1日起為所僱用本國籍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工商業團體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業別受僱的本國籍勞工自是日起即為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各雇主應為受僱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8月29日以勞動1字第0970130678號公告,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又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提繳對象,雇主應為受僱勞工按月以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 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保局為因應前述規定,已於97年12月15日通函各工商業團體,逕依該等單位98年1月1日勞(就)保仍生效之本國籍被保險人資料(不含雇主、委任經理人及無僱傭關係之多元就業方案進用人員等),以勞(就)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雇主退休金提繳率6%,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提繳並計收勞工退休金。各工商業團體單位98年1月1日起新受僱的勞工,則請單位填寫勞保、健保、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辦理勞健保加保及勞退提繳手續;相關空白書表可洽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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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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