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4項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農保資格之殘廢給付申請相關作業說明

一、依據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本條修正公布施行前,第1項及第2項之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殘廢者,得於本條修正公布後兩年內重新提出申請殘廢給付,不受第36條規定之限制。」
二、是農保被保險人(包含會員及非會員)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即97年11月27日(含括是日)之前曾向投保農會提出殘廢給付申請,惟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經投保農會申報退保或經本局取消資格者,若其係在戶籍遷移前之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導致殘廢且未欠繳保險費,其本人得自97年11月28日起兩年內重新檢具:(1)殘廢給付申請書。(2)殘廢診斷書。(3)現住址戶籍謄本,應記載當時戶籍遷移記事。(4)91年5月1日以後經投保農會申報退保或經本局取消資格者並請檢附加保資格證明文件;透過農會或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上一則已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被保險人,本人及其眷屬自行負擔的健保費可獲補助 下一則國保保費按月計收 快速累積您的老本
最後更新日期:2009-03-20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