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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5月1日起,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上一則農保被保險人於95年6月14日前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否追溯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得選擇「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下一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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