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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通過,勞保局所規劃與執行之特別保障措施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通過後,勞保局規劃與執行特別保障措施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8月28日公布,8月30日施行,重建條例中與勞保局相關之特別保障措施包括:受災民眾之社會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以及針對受災被保險人放寬傷病給付請領規定

一、 受災被保險人之勞、就、農及國保等社會保險費免繳,由政府支應,免繳期間自98年8月起至99年1月31日,為期6個月

免繳對象包括: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標準。
(四)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之補助費。 

二、 勞保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經門診或住院診療,可自治療之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6個月為限,配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3年

普通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職災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故無傷病給付等待期,普通傷病門診及住院期間均予以給付;但如有領取勞保傷病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老年給付、就保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不得請領本案傷病給付。另給付期間不併入勞保條例所定傷病給付最高給付期間計算,領滿6個月後,如有繼續治療之必要,則回歸勞保條例之規定請領。 

三、勞保局將於寄發8月份繳款單時,主動通知保費補助及傷病給付相關規定

有關保險費免繳部分,因各類社會保險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為求補助對象標準及期間一致,勞保局業已協調內政部與健保局,統一以內政部彙整建立之災民名冊為依據,由各機關依此主動勾稽被保險人資料庫,不需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因內政部彙建名冊尚需時間,無法及時提供資料供勞保局勾稽處理,預期未能於8月份繳款單中計算扣減保費補助。勞保局將於9月底按期寄發8月份繳款單,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仍請先依規定繳納,勞保局將自動累積其免繳保險費金額,儘速在適當月份之保險費內一次沖還,同時列印免繳被保險人清單供投保單位核對。

有關傷病給付請領部分,勞保局自8月30日起即受理,為簡政便民,受災被保險人只需填用現有之傷病給付申請表格,於「保險事故」欄位上註明因風災導致傷病之經過,並於信封上註明「莫拉克颱風申請案件」,勞保局已抽調現有人力,由專人辦理,俾迅速確實核發給付。

為了讓被保險人明瞭上述作業方式及相關權益,勞保局將主動通知保費補助之作業方式及請領傷病給付規定,於98年8月份繳款單(98年9月底寄發)併寄通函,通知所有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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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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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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