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通過後,勞保局規劃與執行特別保障措施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8月28日公布,8月30日施行,重建條例中與勞保局相關之特別保障措施包括:受災民眾之社會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以及針對受災被保險人放寬傷病給付請領規定。
一、 |
受災被保險人之勞、就、農及國保等社會保險費免繳,由政府支應,免繳期間自98年8月起至99年1月31日,為期6個月 |
免繳對象包括: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標準。
(四)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之補助費。
二、 |
勞保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經門診或住院診療,可自治療之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6個月為限,配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3年
|
普通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職災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故無傷病給付等待期,普通傷病門診及住院期間均予以給付;但如有領取勞保傷病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老年給付、就保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不得請領本案傷病給付。另給付期間不併入勞保條例所定傷病給付最高給付期間計算,領滿6個月後,如有繼續治療之必要,則回歸勞保條例之規定請領。
三、勞保局將於寄發8月份繳款單時,主動通知保費補助及傷病給付相關規定
有關保險費免繳部分,因各類社會保險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為求補助對象標準及期間一致,勞保局業已協調內政部與健保局,統一以內政部彙整建立之災民名冊為依據,由各機關依此主動勾稽被保險人資料庫,不需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因內政部彙建名冊尚需時間,無法及時提供資料供勞保局勾稽處理,預期未能於8月份繳款單中計算扣減保費補助。勞保局將於9月底按期寄發8月份繳款單,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仍請先依規定繳納,勞保局將自動累積其免繳保險費金額,儘速在適當月份之保險費內一次沖還,同時列印免繳被保險人清單供投保單位核對。
有關傷病給付請領部分,勞保局自8月30日起即受理,為簡政便民,受災被保險人只需填用現有之傷病給付申請表格,於「保險事故」欄位上註明因風災導致傷病之經過,並於信封上註明「莫拉克颱風申請案件」,勞保局已抽調現有人力,由專人辦理,俾迅速確實核發給付。
為了讓被保險人明瞭上述作業方式及相關權益,勞保局將主動通知保費補助之作業方式及請領傷病給付規定,於98年8月份繳款單(98年9月底寄發)併寄通函,通知所有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