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鑑於舊式「農保殘廢診斷書」為單張設計,囿於版面無法將各障害系列清楚分類,致醫師開具殘廢診斷書時,不易明確表達被保險人之障害狀況,或漏未併附所需之相關檢查報告,致本局審核時常需再請補具相關報告或函調病歷,造成被保險人及醫師諸多不便,延宕給付時效。為此,本局再次修正「
農保殘廢診斷書」,將身體障害部位分門別類、詳細訂定,並對填寫各障害項目應注意事項加以說明,俾利醫師正確、覈實填寫殘廢程度,以減少後續之行政作業,及避免農保殘廢診斷書被偽造、變造等情事發生,增進審核效率及公正性,並保障農民權益。
二、 新修訂之「農保殘廢診斷書」已於日前送達各農會,嗣後農保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請改用新式「農保殘廢診斷書」;至舊式殘廢診斷書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