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8日公告指定傳教機構(宗教組織)適用勞動基準法,自99年1月1日生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強制提繳對象),故傳教機構(宗教組織)所僱用之本國籍勞工自99年1月1日起屬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各傳教機構(宗教組織)應依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為簡化傳教機構(宗教組織)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作業,本局將依各單位99年1月1日勞(就)保仍生效之本國籍被保險人資料(不含雇主、委任經理人及無僱傭關係之多元就業方案進用人員等),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提繳並計收勞工退休金。
各傳教機構(宗教組織)如有勞工新到職申報參加勞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請填寫勞保、健保、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完成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手續。
傳教機構(宗教組織)如尚非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者,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附傳教機構(宗教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送本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並為所屬本國籍勞工提繳退休金。又如經審核符合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規定時,本局將逕依提繳申報表所列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以維勞工權益。有關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書表及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勞工退休金」項下瀏覽參閱。